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821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晴天丸子童装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里街道大河新村73幢6号。
经营者:宋俊华,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分安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晴天丸子童装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晴天丸子童装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