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37号 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裴,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鑫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工业园区浙江苍松电器有限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陈继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迎军与被告温州鑫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王迎军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