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579号 原告:陈宏伟,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铁,温州高翔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宏伟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陈宏伟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宏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宏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