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2016号 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桥头街。
法定代表人:翟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彬,河南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天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臧屯乡邢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宫春强。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天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含预交案件受理费内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红萍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惠瑾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2016号 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桥头街 法定代表人:翟顺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天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臧屯乡邢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宫春强,任总经理。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张勇,任董事长。
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天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含预交案件受理费内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艾力健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