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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工业品市场旭城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77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工业品市场旭城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邵东县工业品市场旭城皮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7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雷德,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袁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工业品市场旭城皮具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7管区****。

经营者:赵品明。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工业品市场旭城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彦    懿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晏顺祥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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