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琳,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平平麻将机专卖店。
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07号。
经营者:王淑平,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上河湾镇三道村**。
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平平麻将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0元,由上诉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