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经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西岗镇河口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蔺玉民。
被执行人:蔺玉民,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蔺玉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3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19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月8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蔺玉民,其未按约定时间到院;
4、2019年1月15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蔺玉民其称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执行款;
5、2019年2月13日在限高系统限制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蔺玉民高消费;
6、同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9年2月19日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我院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鹤壁轩轩食品有限公司、蔺玉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以上执行措施,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其他财产线索再向我院提起恢复执行。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