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40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唐诚卫浴销售处,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欧蓓莎国际商城********。
经营者:唐华思。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唐诚卫浴销售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唐诚卫浴销售处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