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俊胜,男,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老张制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镇龙。
申请执行人张俊胜与被执行人青岛老张制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汇款案款156565元,扣除执行费2215元,余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