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执3号之一被执行人:金川区金利永和豆浆店,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昌荣里******。
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川区金利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甘03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金川区金利永和豆浆店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2019年1月10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川区金利永和豆浆店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75元(其中诉讼费5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甘03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