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初2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西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9773821W。
法定代表人:张南南,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百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