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1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与长安西路十字东南角商铺。
经营者:张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