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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奥玛烟青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5民初2202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奥玛烟青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即墨市奥玛烟青路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220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奥玛烟青路眼镜店,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div>经营者:童丙友,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奥玛烟青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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