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38547号之一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
法定代表人:大卫·A·科恩(DavidA.Cohen),董事会助理秘书及公司助理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div>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与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