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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3854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38547号之一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

法定代表人:大卫·A·科恩(DavidA.Cohen),董事会助理秘书及公司助理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宽,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div>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与被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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