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302号被执行人:冯国江,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张启英,女,汉族,1977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刑终34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冯国江、张启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处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一、处冯国江罚金15万元;
二、处张启英罚金2万元。
因被执行人冯国江、张启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国江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启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万元。
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