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296号原告:无锡回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新宅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邹金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沈凯凯,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薛氏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江海东路58号(广益汽配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薛孝义。
被告:湖北回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航天路7号。
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卫,该公司员工。
原告无锡回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回天公司)与被告无锡薛氏汽配有限公司、湖北回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无锡回天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回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回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4元,减半收取计11997元,由无锡回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