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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11刑初1739号
案件名称陈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利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11刑初173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利,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经营“青岛宏海集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利自2016年10月份以来,通过网络从网店名为“昌顺酒业”和“昌晟酒业”的两家微店内购买洋河系列白酒、五粮液白酒以及茅台白酒等若干,后通过微店、微信以及“拼多多”APP平台等方式销售至山东、江苏、江西、河北、湖北、福建、辽宁、天津等地。

目前存货洋河系列白酒共计138瓶、五粮液白酒6瓶、贵州茅台白酒6瓶以及贵州茅台王子酒34瓶,总价值42034元人民币。

经鉴定,该购买并销售的洋河系列白酒、五粮液白酒以及茅台白酒均系假冒正规厂家商标的商品。

1、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305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苏省靖江市吴某某4瓶52度500m1五粮液白酒。

2、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137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西上新余市分宜县任某某2箱海之蓝4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

3、2017年3月22日至3月2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3993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西省新余市潘某某6箱海之蓝4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36瓶。

4、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287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陈某某4箱海之蓝5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24瓶;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71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43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某2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共计12瓶。

5、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432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天津市南开区王某某6箱新款海之蓝5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36瓶。

6、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13731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区戴某2箱贵州茅台53度飞天茅台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

后因购买者戴某发觉购买的飞天茅台有问题,找到被告人陈利将购买的2箱53度飞天茅台白酒全部退回,被告人陈利将13731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戴某。

7、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132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安某某2箱42度海之蓝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

8、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592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林某某9箱42度海之蓝白酒,每箱6瓶,共计54瓶。

9、2017年4月14日-1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微店分别以1376元人民币和154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刘某某2箱42度海之蓝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和1箱52度天之蓝白酒(每箱6瓶)。

10、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微店以287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镇陈某某10瓶52度天之蓝白酒。

陈某某将从被告人陈利处购买剩余的2瓶52度480m1天之蓝白酒交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鉴定,该2瓶52度480ml天之蓝白酒系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

11、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352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于某某10瓶52度梦之蓝M6白酒。

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43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于某某1箱52度梦之蓝M3白酒,1箱4瓶;2016年9月27日,被告陈利通过微信以183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于某某1箱52度梦之蓝M6白酒,1箱4瓶;

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83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于某某1箱52度梦之蓝M6白酒,1箱4瓶。

12、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64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张某某1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

13、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58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大学高某某1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

14、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青岛市市南区许某某2瓶52度五粮液白酒。

被告人陈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共计55752元人民币,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2034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利自2016年10月份以来,通过网络从网店名为“昌顺酒业”和“昌晟酒业”的两家微店内购买洋河系列白酒、五粮液白酒以及茅台白酒等若干,后通过微店、微信以及“拼多多”APP平台等方式销售至山东、江苏、江西、河北、湖北、福建、辽宁、天津等地。

目前存货洋河系列白酒共计138瓶、五粮液白酒6瓶、贵州茅台白酒6瓶以及贵州茅台王子酒34瓶,总价值42034元人民币。

经鉴定,该购买并销售的洋河系列白酒、五粮液白酒以及茅台白酒均系假冒正规厂家商标的商品。

1、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305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苏省靖江市吴某某4瓶52度500m1五粮液白酒。

2、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137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西上新余市分宜县任某某2箱海之蓝4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

3、2017年3月22日至3月2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3993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西省新余市潘某某6箱海之蓝4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36瓶。

4、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287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陈某某4箱海之蓝5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24瓶;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71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某1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43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某2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共计12瓶。

5、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432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天津市南开区王某某6箱新款海之蓝52度白酒,每箱6瓶,共计36瓶。

6、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13731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区戴某2箱贵州茅台53度飞天茅台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

后因购买者戴某发觉购买的飞天茅台有问题,找到被告人陈利将购买的2箱53度飞天茅台白酒全部退回,被告人陈利将13731元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戴某。

7、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1326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安某某2箱42度海之蓝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

8、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拼多多商城以592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林某某9箱42度海之蓝白酒,每箱6瓶,共计54瓶。

9、2017年4月14日-1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微店分别以1376元人民币和154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刘某某2箱42度海之蓝白酒(每箱6瓶,共计12瓶)和1箱52度天之蓝白酒(每箱6瓶)。

10、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陈利通过网上微店以287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镇陈某某10瓶52度天之蓝白酒。

陈某某将从被告人陈利处购买剩余的2瓶52度480m1天之蓝白酒交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鉴定,该2瓶52度480ml天之蓝白酒系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

11、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352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于某某10瓶52度梦之蓝M6白酒。

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43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于某某1箱52度梦之蓝M3白酒,1箱4瓶;2016年9月27日,被告陈利通过微信以183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于某某1箱52度梦之蓝M6白酒,1箱4瓶;

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83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于某某1箱52度梦之蓝M6白酒,1箱4瓶。

12、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64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张某某1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

13、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588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大学高某某1箱52度海之蓝白酒,1箱6瓶。

14、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陈利通过微信以13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青岛市市南区许某某2瓶52度五粮液白酒。

被告人陈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共计55752元人民币,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2034元人民币。

另查明,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5756903号“茅台王子酒”、第160922号“五粮液”、第13176661号“梦之蓝”、第4662735号“海之蓝”、第4662736号“天之蓝”商标,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酒,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在案扣押的上述品牌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7年11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管理局将青岛宏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移交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17年11月28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陈利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审讯,陈利承认了自2016年10月份以来通过微信、微店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洋河系列、五粮液以及茅台等白酒,后通过微店、微信以及“拼多多”平台进行销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利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上述款项均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案发的相关情况;

有涉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产品真伪鉴定书,证明涉案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

有商标注册证,证明涉案商标为注册商标;

有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经本院委托,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青黄司评字[2018]42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陈利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陈利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利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利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如何对被告人陈利适用具体刑罚幅度的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利认罪认罚,要求适用缓刑。

综合被告人陈利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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