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308号被执行人:王泽飞(曾用名王小飞),男,汉族,1992年5月6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陈光涛,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严伍友,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鲁班镇山水村田头组031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李龙先,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王泽飞、陈光涛、严伍友、李龙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处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一、处王泽飞罚金5万元;
二、处陈光涛罚金5万元;
三、处严伍友罚金5万元;
四、处李龙先罚金5万元。
因被执行人王泽飞、陈光涛、严伍友、李龙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泽飞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光涛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伍友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龙先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五、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