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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亭双金格干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亭双金格干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亭双金格干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41号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19号2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白品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东亭双金格干洗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新明中路49-75。

经营者:张小英。

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奈特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东亭双金格干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奈特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奈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北京市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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