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15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9层01-10。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宁,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系任丘市冠舒卫浴销售处经营者。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