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96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龙鑫手机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南浦北路**。
经营者:吕晓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龙鑫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