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初117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胜,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未核实清楚侵权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