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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21刑初64号
案件名称吴雪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雪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121刑初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雪刚,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取保候审,10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九华、彭国昌,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雪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雪刚及其辩护人周九华、彭国昌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吴雪刚在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888号3栋一栋厂房内,未经“波司登”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授权,生产假冒“波司登”牌棉被并销售。

至案发时,共向宗某、衷海红、四平家电莲塘店、丰城四平家电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波司登”牌棉被69条,销售金额12110元。

2016年12月26日,南昌县市场监督局在吴雪刚的厂房内,现场查扣假冒“波司登”牌棉被512条,标签11箱,外包装袋数百件。

为支持上述指控,2016年10月开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严某2、严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雪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03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雪刚辩称,其销售给丰城四平家电的45条棉被不是其自己生产的,是从其他授权厂家进的货。

被告人吴雪刚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吴雪刚向丰城四平家电销售45条棉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波司登”商标系由宁波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吴雪刚在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888号3栋一栋厂房内,未经“波司登”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授权,生产假冒“波司登”牌棉被并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棉被69条,销售金额共计12110元。

其中: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吴雪刚以单价60元至90元的价格向宗某、宗海红销售自己的假冒“波司登”牌棉被14条,销售金额共计1060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吴雪刚以单价50元的价格向四平家电莲塘店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波司登”牌棉被10条,销售金额共计500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以单价145元至560元的价格向丰城四平家电有限公司销售自己生产的假冒“波司登”牌棉被45条,销售金额共计10550元。

2016年12月26日,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吴雪刚的厂房内现场查扣假冒“波司登”牌棉被512条,标签11箱,外包装箱(袋)数百件。

上述假冒“波司登”牌棉被同品类的以实际销售价格、无同品类的以已销售的69条棉被的平均价格(175.5元/条)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8274元。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吴雪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投诉书,证实本案系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移送。

2、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证实“波司登”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6月6日。

3、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未投权证明,证实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未授权吴雪刚生产、销售有“波司登”的羽绒产品,查获的吴雪刚使用“波司登”商标的六种品种的被子属于侵权使用“波司登”商标的违法行为。

4、账本、销售单,证实2016年10月至12月25日,共销售假冒注册波司登商标的被子14条,其中销售给宗某4条,共计300元;

销售给衷海红5条,共计405元;

销售给万老板3条,共计200元;

销售给谭老板2条,共计155元。

5、宗某、衷海红购买的波司登被子照片,证实宗某,衷海红购买的波司登棉被情况,红色,白色被子上均有波司登标签。

6、莲塘四平电器出具的出库单,证实2016年11月15日,吴雪刚销售给莲塘四平电器10条波司登冬被,单价每条50元。

7、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雪刚针织品批发部波司登家纺销售单,证实2016年2月5日,该批发部向丰城四平家电销售波司登四斤冬被25条、单价145元,总价3625元,销售波司登馨雅保暖被15条,每条275元、总价4125元。

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琪皓条上用品批发部波司登家纺销售单,证实2016年12月10日,该批发部向丰城四平家电销售立体透气羽丝被5条,单价560元,总价2800元。

8、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照片,鉴定结论,检验委托书,协助调查函、苏州市常熟市工商局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函,证实丰城四平家电从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琪皓床上用品批发部,吴雪刚针织品批发部进购的作为赠品使用的波司登棉被,经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系侵权产品,丰城四平家电因此被行政处罚。

9、个体信息,证实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琪皓床上用品批发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雪刚针织品批发部的经营者均为吴雪刚。

10、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南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清点笔录、情况说明、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清单,证实现场查获并扣押涉案“波司登”棉被512条,均有假冒波司登品牌吊牌,共11个型号,吊牌标价913260元;

标签11箱,“波司登”外包装纸箱61件,“波司登”外包装软纸箱1件。

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5日14时许,其在衷氏实业有限公司,拍到了吴雪刚生产的假冒波司登被子,第二天就去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举报了,南昌县市监局12月26日进行了查处。

12、现场照片,证实吴某2016年12月5日在吴雪刚生产假棉被的衷氏公司拍到的波司登棉被,棉被上有波司登商标标签。

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丰城四平家电查获了一条作为赠品使用的“波司登”羽绒被。

丰城四平家电总共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琪皓床上用品批发部进了10550元的“波司登”被子。

14、证人严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初,吴雪刚来丰城四平家电推销波司登棉被、放了两条波司登棉被给他们店做赠品,后来其又去吴雪刚洪城大市场的店里采购了波司登棉被。

当时吴雪刚洪城大市场的店里有好几种波司登品牌的棉被,都是全新的。

15、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5日,吴雪刚到莲塘四平家电,向其推销波司登被子,后来其就留了10条波司登被子放到店里卖,金额500元。

16、证人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国庆节其在吴雪刚处买了4条波司登棉被,总共花了300余元。

17、证人衷海红的证言,证实其去年国庆在吴雪刚处买了5条波司登的棉被,总共花了400余元。

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10月到2017年1月在金沙一路的一个被褥厂做技术人员,帮厂里修理电脑平车机、梳棉机,还做点杂事。

刚开始吴雪刚是做自己博尚美的商标,后来开始生产假冒波司登商标的棉被。

其记得这些假冒波司登商标棉被的价格是每条60到90元之间,有6个型号。

成本价就是每条30-40元之间。

19、证人辛某的证言,证实吴雪刚没有采购过“波司登”的被子,自己的两家批发部没有销售“波司登”的棉被。

销售单和出库单上的印章是吴雪刚从店里用印章盖的。

20、被告人吴雪刚的供述,供认其10月份开始生产波司登棉被,没有获得“波司登”商标的许可。

至2016年12月被查处,共销售了14条,销售价格为60-85元不等,被扣押的涉案假冒“波司登”棉被准确的数量应该是512条,两次现场清点自己都在场。

21、归案经过,证实2018年4月27日,吴雪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关于被告人吴雪刚辩称的,其销售给丰城四平家电的棉被不是其自己生产的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吴雪刚销售了45条假冒“波司登”棉被给丰城四平家电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吴雪刚对其销售了45条棉被给四平家电的事实供认不讳,证人周某、严某1的证言、销货清单等证据亦能与之相互印证,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雪刚辩称,该45条棉被是从其他厂家进货,但无法提供相关凭据,证人严某2的证言亦证实,吴雪刚未从外地进过“波司登”的货,故对该辩解,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雪刚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038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

被告人吴雪刚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雪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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