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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6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2766号
案件名称2766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洪泽县黄集镇梁军冷饮批发部;王云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初2766号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彦、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波,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泽县黄集镇梁军冷饮批发部(洪土日用品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黄集镇黄河路南侧。

经营者:梁军,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

被告:王云涛,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波,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食疗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食品公司)、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贝乐商务公司)、洪泽县黄集镇梁军冷饮批发部(洪土日用品加盟店)(以下简称梁军冷饮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2018年6月7日,根据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云涛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冯亮亮(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彦、祁瑞楠,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及王云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波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梁军冷饮批发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贝贝乐商务公司、梁军冷饮批发部、王云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相关标识、广告宣传等;

2.判令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贝贝乐商务公司赔偿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因侵权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包括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王云涛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贝贝乐商务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制药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猴姑”(楷体字)商标,于2014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授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3019935,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饼干、薄烤饼、面包、糕点等,专用权期限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

2017年11月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被依法变更为原告江中食疗公司。

案外人江中制药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猴姑”(毛笔书法体)文字商标,注册在第30类,类别包含“饼干、蛋糕、烤薄饼、谷粉制食品”等,该商标于2014年12月14日获得注册授权,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13055691。

2017年11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被依法变更为原告江中食疗公司。

上述两个“猴姑”商标在转让给原告前,均由案外人江中制药公司许可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以独占方式使用,原告将上述商标使用于所生产和销售的饼干等商品外包装上。

原告生产、销售的“猴姑”饼干系列商品自2013年9月面市以来,占据我国饼干类商品销量冠军的宝座,是消费者心中的名牌商品。

原告花费巨资,持续在黄金时间在包括央视在内的主流媒体上投放广告,“猴姑”系列饼干已经具备巨大的品牌价值。

原告发现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在电商和实体店两条线大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量巨大,情节严重。

原告为维权,申请公证处多次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的侵权商品销量超过两百万件,销售金额近六千万元,侵权范围遍布全国。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使用与原告“猴姑”商标在音、形、意等方面都极其近似的“猴菇”标识,生产、销售一系列如“猴菇曲奇”、“猴菇苏打”、“豫吉猴菇”等饼干商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被告梁军冷饮批发部销售上述商品亦构成侵权。

被告王云涛个人财产与贝贝乐商务公司的财产混同,王云涛应当对贝贝乐商务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应负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辩称:1.涉案商标于2017年11月6日才转让给原告,原权利人为江中制药公司,故原告对于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权利。

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证据均是在其获得商标权之前取得,即便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原告也无起诉的主体资格。

2.被告生产的饼干上标注的是“猴菇曲奇”等字样,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故没有侵害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第一,字体、字形明显不同。

“猴菇曲奇”字样中的“菇”带草字头,与原告涉案商标中的“姑”字不同。

第二,文字含义不同。

“猴菇”系猴头菌的别名,是菌类的通用名称,又称为猴头菇等。

被告使用“猴菇”意在表明该饼干中含有猴菇成分。

在原告获准注册涉案商标之前,该名称已经被广泛运用于食品和药品。

商标注册档案记载中有原告对涉案商标含义的说明,即“猴姑”一词是由其创设的,其中的“姑”是姑娘的姑,“猴姑”的寓意就是猴子姑娘。

在品牌推广宣传中,原告制定的猴姑品牌形象是个烹饪的高手,寓意心灵手巧,擅长制作各种各样的美食。

第三,商标文字的颜色构图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着实质性的差异,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

被告生产的猴菇曲奇饼干为豫吉牌,该商标于2006年1月14日获得商标注册,生产商为绿源食品公司。

原告涉案商标对应的商品生产商为江中制药公司。

两种商品通过标注不同的生产商即可区分。

从颜色、构图、整体特征来看,被告生产的猴菇曲奇饼干整体布局为黄绿色,在包装左上角标注有豫吉商标,中间有猴菇曲奇四个绿色大字体,右下角有代言人冷漠和杨小曼的肖像。

原告生产的猴姑系列饼干包装上有江中制药公司的标识,形象代言人为徐静蕾。

第四,从商品的包装类别及价格来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被告生产的猴菇曲奇饼干多为2000克、3000克装,原告生产的猴姑系列饼干多为99克、720克装,且原告生产的同重量饼干的售价是被告的近十倍之多。

3.原告称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巨大,没有证据证明。

绿源食品公司仅授权贝贝乐商务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豫吉旗舰店销售。

对于原告诉称的其他淘宝网店,如“馋嘴猫的零食”、“十三乐园”、“一口香干果食品店”、“如意嘟嘟”、“熊太奇食品店”等,所销售的相关商品与被告无关。

4.原告主张1000万元损害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从2014年7月之后原告已经不再使用“猴姑”注册商标,故被告不会给原告涉案商标造成损失。

原告诉状中未明示其何时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故即便存在损失,其也无权主张。

即便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因原告涉案商标已经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被告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辩称:1.同意绿源食品公司的答辩意见。

贝贝乐商务公司销售的饼干没有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在网上销售饼干,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饼干首先看到的是网页显示的内容,而非实物。

相关网页中突出标注了“豫吉”商标,原告多年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故消费者可以进行有效的区分,不会产生混淆。

原告无权禁止被告正当使用作为食材通用名称的“猴菇”文字。

猴菇是这种饼干的主要原料,起到养胃作用。

“猴菇”一词早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在食品和药品等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比如名称为猴菇片、猴菇饮的药品等。

3.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数量和金额。

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仅在天猫商城的“豫吉旗舰店”和淘宝网的“贝贝乐零食铺”销售该类商品,未在其他网络平台销售,也未在线下销售。

4.贝贝乐商务公司销售的涉案猴菇饼干来源于绿源食品公司,系有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云涛辩称:1.王云涛既不是涉案商品的制造商,也不是销售商。

贝贝乐商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所销售商品是否侵权与王云涛无关。

王云涛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猴姑”与“猴菇曲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贝贝乐商务公司销售的饼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猴菇”文字,是一种食用菌的通用名称,具有健胃功效。

标注“猴菇曲奇”意在表明该饼干含有猴菇的成分。

被控侵权商品由贝贝乐商务公司在天猫设立的旗舰店进行销售,均明确标注了“豫吉”商标。

贝贝乐商务公司销售的饼干与原告销售的饼干价格差距很大。

消费者容易识别饼干的产地、生产商等方面的不同。

因此,贝贝乐商务公司的销售行为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混淆。

3.原告要求被告在指定媒体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是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原告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损害。

被告梁军冷饮批发部未到庭应诉和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下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及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

淘宝披露卖家信息邮件截图;

(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9939号公证书、(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9940号公证书、(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5号公证书、(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6号公证书、(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7号公证书、(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8号公证书、(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9号公证书、(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9941号公证书、(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2号公证书、(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3号公证书、(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6号公证书、(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4号公证书、(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5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37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38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36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466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39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5187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471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3455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6028号公证书、2016年度中国食品安全年会百家诚信示范单位、2016-2017年度中国食品安全报社理事会荣誉会员单位、江西江中猴姑饼干两盒、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商标转让情况、授权证明书、商标转让协议、(2017)鲁0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9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杭州江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江中天猫旗舰店猴姑饼干2015年、2016年试用报告、(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4489号公证书、新环开(2016)02《年产300吨》饼干项目、新乡市豫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官网打印件、新乡市豫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工商信息、健客药品网猴菇片药品说明。

本院对被告绿源食品公司提交的下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猴头菇”百度百科简介、《中药大辞典》(第二版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15册,1998年版)、《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内科、脾胃分册)、《图解本草纲目皇帝内经对症蔬果速查全书》、《实用临床中药手册》、《药膳食疗学》、《中药大辞典》、《猴头菇生产加工与烹饪》、原告发表在新浪微博中的文章“一个姑娘的委屈:学霸江中猴姑被黑记”一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猴姑”商标档案一份、原告在天猫经营的“江中官方旗舰店”商品网页打印件、经营主体证明及经营主体工商信息查询一份、绿源食品公司“豫吉牌”“猴菇曲奇”饼干实物一份、“豫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新乡县食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新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原告商品广告的网页资料、江中猴姑商标证明。

本院对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提交的下列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贝贝乐商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许可证、猴菇饮口服液照片及发票、中国药品使用手册、(2018)新红证民字第754号公证书、贝贝乐商务公司销售的“猴姑曲奇”饼干外包装照片2张、原告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外包装照片一张及发票、猴姑饼干外观设计文档。

本院对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该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出具《关于“豫吉旗舰店”店铺相关情况的回函》一封,就“豫吉旗舰店(店铺)”情况作了说明,证明店铺绑定的网银及相关银行账户信息为王云涛个人,并附有该店铺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交易记录明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体、涉案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情况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

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

饮料的生产及销售;

药品的生产。

2014年12月14日,江中制药公司获准注册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

巧克力饮料;

茶;

茶饮料;

糖;

蜂蜜;

花粉健身膏;

饼干;

蛋糕;

薄烤饼;

谷粉制食品;

蛋白杏仁饼(糕点);

面包;

馅饼(点心);

糕点;

燕麦食品;

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糕点用糖霜(糖衣);

芝麻糊;

月饼;

粥;

谷类制品;

面粉制品;

豆粉;

食用淀粉;

食用冰;

调味品;

酵母;

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家用嫩肉剂。

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

2014年12月14日,江中制药公司获准注册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

巧克力饮料;

茶;

茶饮料;

糖;

蜂蜜;

花粉健身膏;

饼干;

蛋糕;

薄烤饼;

谷粉制食品;

蛋白杏仁饼(糕点);

面包;

馅饼(点心);

糕点;

燕麦食品;

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糕点用糖霜(糖衣);

芝麻糊;

月饼;

粥;

谷类制品;

面粉制品;

豆粉;

食用淀粉;

食用冰;

调味品;

酵母;

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家用嫩肉剂。

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3日。

2015年10月28日,江中制药公司将第13019935号“猴姑”、第13055691号“猴姑”等商标许可原告江中食疗公司以独占方式使用;

江中食疗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产出、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

2017年1月18日,江中制药公司(甲方)与原告江中食疗公司(乙方)订立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权,包括已注册商标、正在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等,转让于乙方,鉴于上述转让商标已纳入乙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且具有相应价值,故本次转让不再另行支付对价。

《转让商标明细表》中包括涉案第13019935号及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

第13019935号及第13055691号注册商标于2017年11月6日完成著录变更。

2018年5月20日,江中制药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自2015年10月28日已将涉案第13019935号、第13055691号商标许可给江中食疗公司以独占方式使用,后者一直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包括维权在内的全部商标权利,且商标的品牌投入、维护等费用均由江中食疗公司支出;

2017年1月18日,双方订立商标转让协议。

故在上述商标转让日期之前及之后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维权的权利及维权收益均归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所有。

原告提供了天猫网上“江中旗舰店”的网页以及试用报告截图,以证明原告近三年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在“江中旗舰店”网页中显示的商品有以下几种标识:江中猴姑、猴姑牌。

在试用报告中,猴姑饼干商品上标注有毛笔字体的“猴姑”,试用报告的日期分别有2014、2015、2016年。

该网站系杭州江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系江中制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过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广告宣传,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已经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二、被控侵权行为 2017年7月14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菁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上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刘菁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打开天猫商城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豫吉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物品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刘菁购买了单价9.9元的“豫吉猴菇苏打饼干500G木糖醇饼干”一份及单价39.9元的“豫吉猴菇饼干720g*2盒”一份,共支付货款29.85元。

7月18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刘菁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快递单号为71133101113267的百世快递。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11月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9939号公证书。

在“豫吉旗舰店”网页内,名称为猴菇饼干720g*2盒的商品外包装的正面以大号字体标注竖向排列的“猴菇曲奇”,“猴菇”与“曲奇”分开平行排列,“猴菇”在“曲奇”的右上方,在外包装的侧面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39.9元,月销量17301,累计评价53165;

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2000g饼干整箱的商品,在外包装正面、侧面均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29.9元,月销量47296,累计评价180746;

名称为猴菇苏打饼干500g的商品,在外包装的正面、侧面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苏打”,该商品售价为9.9元,月销量650,累计评价3030。

另,在该网店内显示“两种包装随机发放,不接受指定”,既有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也有竖向排列的“猴菇曲奇”。

百世快递的包装箱上标注“豫吉旗舰店”,包装箱内有猴菇曲奇720克以及猴菇苏打500克两款商品。

猴菇曲奇720克饼干商品的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竖向排列的“猴菇曲奇”,“猴菇”与“曲奇”分开平行排列,“猴菇”在“曲奇”的右上方,在左上角标注“豫吉YUJI”商标,在包装的下方以小字标注“豫吉食品”,商品内小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在左上角标注“豫吉YUJI”商标,在小包装的背面标注“生产商: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本商标为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

在“猴菇苏打”500克饼干商品的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猴菇苏打”,在“猴菇苏打”四个字的上方以较小号字体标注“木糖醇”,在“猴菇苏打”四个字的下方以小号字体标注“HOUGUSUDA”,在左上角标注“豫吉YUJI”商标,在外包装的下方以小号字体标注“豫吉食品”,在外包装的侧面标注有“生产商: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本商标皆为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商品的小包装上标注大号字体的“木糖醇MUTANGCHUN”,在左上角标注“豫吉YUJI”商标,在右下角以小号字体标注“猴菇”,“猴菇”下方以中号字体标注“苏打饼干”。

2017年7月14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菁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上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刘菁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打开天猫商城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豫吉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物品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刘菁购买单价为9.9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500克两份、单价为29.9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一份、单价为19.9元的豫吉猴菇苏打饼干组合1000克一份,共支付货款69.6元。

7月17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刘菁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快递单号为9890932910030的中国邮政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11月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9940号公证书。

“豫吉旗舰店”网页中,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饼干整箱的商品外包装正面、侧面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29.9元,月销量为47303,累计评价180757;

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500G*3盒装猴头菇饼干的商品,外包装正面、侧面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售价为29.9元,月销量为140,累计评价1958;

名称为猴菇饼干720克礼盒装的商品,外包装正面以大号字体标注竖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其中“猴菇”“曲奇”平行排列,“猴菇”在“曲奇”的右上方,外包装侧面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19.9元,月销量94,累计评价11575;

名称为木糖醇猴菇苏打饼干500G*3盒的商品,外包装的正面、侧面均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苏打”,该商品售价为29.9元,月销量68,累计评价211。

2017年7月14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陶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淘宝网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贝贝乐零食铺”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物品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陶航购买了单价为35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一份、单价为10.9元的豫吉猴头菇曲奇猴菇饼干500克一份、单价为21.8元的猴菇曲奇饼干500G*2盒装一份,共支付货款67.7元。

7月18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陶航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快递单号为9890936753462的中国邮政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9月2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5号公证书。

“贝贝乐零食铺”网页中,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标注大号字体的“猴菇”二字,后加小号字体竖向排列的“曲奇”二字。

该商品售价为35元,累计评论297,交易成功92;

货物名称为猴头菇曲奇饼干5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10.9元,累计评论11910,交易成功2957。

网店贝贝乐零食铺系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设立,在该网店内多处标注有“豫吉YUJI”商标。

2017年7月14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陶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淘宝网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如意嘟嘟RYDD”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物品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陶航购买了单价为32.5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500克5斤猴头菇饼干一份,支付货款32.5元。

7月17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陶航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快递单号为3334000584080的申通快递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9月2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6号公证书。

如意嘟嘟RYDD网页中,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5斤的商品,小包装上横向标注大字体的“猴菇”,后加竖向排列的较小字体的“曲奇”,该商品售价为32.5元,累计评论718,交易成功765。

名称为猴菇饼干4斤装的商品,小包装上以大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四字,该商品售价为26.9元,已售383件。

如意嘟嘟RYDD网店系案外人成华区蒋冶朋商贸部设立,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2017年7月14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委托代理人陶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陶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淘宝网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熊太奇食品店”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货物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陶航购买了单价为9.99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500克五份,支付货款34.95元。

7月17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陶航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快递单号为3333999433987的申通快递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9月2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7号公证书。

“熊太奇食品店”网页中,名称为豫吉猴菇曲奇饼干500克的商品,小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9.99元,淘宝价6.99元,累计评论334,交易成功112。

2017年7月14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陶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淘宝网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一口香干果食品店”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物品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陶航购买了单价为35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礼盒装一份,支付货款35元。

7月17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陶航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快递单号为445910954274的中通快递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9月2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8号公证书。

“一口香干果食品店”网页中,名称为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礼盒装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35元,累计评论781,交易成功165。

“一口香干果食品店”系案外人个体工商户张向辉开设。

2017年9月13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委托代理人陶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陶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淘宝网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馋嘴猫的零食”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物品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陶航购买了单价为29.5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整箱一份,支付货款29.5元。

9月18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陶航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汉中新城27楼A座收到快递单号为71133109223323的百世快递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9月2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839号公证书。

在“馋嘴猫的零食”网店中,名称为豫吉曲奇饼干2000克饼干整箱的商品,外包装有两种标识,一种是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加小字体竖向排列的“曲奇”,另一种是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29.5元,累计评论47,交易成功10。

“馋嘴猫的零食”网店系由被告梁军冷饮批发部设立。

2017年7月14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菁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上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刘菁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淘宝网页面并对店铺名称为“十三乐园”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购买物品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刘菁购买了单价为39元的豫吉猴菇曲奇饼干500克两份,支付货款19.8元,优惠58.2元。

7月24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工作人员章芮晗及刘菁在南京市××××号东元山庄收到快递单号为71133105113722的百世快递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7年11月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9941号公证书。

在“如意嘟嘟RYDD”网店中,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5斤的商品,小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排的“猴姑”加小号字体标注竖排的“曲奇”,该商品售价为32.5元,累计评论714,交易成功772;

在“贝贝乐零食铺”网店中,名称为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35元,累计评论296,交易成功91;

在“好吃再来零食小铺”网店中,名称为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29.8元,累计评论4,交易成功21;

在“十三乐园”网店中,名称为豫吉猴菇曲奇饼干5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9.9元,累计评论52,交易成功10。

“十三乐园”网店系由案外人雷州市新城李冰零售网购店设立。

2017年12月19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吴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天猫商城网站并对店铺名称为“豫吉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浏览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3月13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2号公证书。

在“豫吉旗舰店”网页中,名称为猴菇饼干720克*2盒的商品,外包装正面标注竖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其中“猴菇”在“曲奇”的右侧,包装的侧面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108元,双旦价为39.9元,月销量3728,累计评价71415;

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正面、侧面均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售价为69元,双旦价为29.9元,月销量29401,累计评价235817;

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500克的商品,外包装正面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其中“猴菇”与“曲奇”平行错开排列,“猴菇”在“曲奇”的上方,外包装的侧面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29元,双旦价为9.9元,月销量3361,累计评价74812;

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3000克的商品,外包装正面、侧面均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45.9元,双旦价40.9元,月销量4714,累计评价43763;

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500克*3盒的商品,外包装正面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其中“猴菇”与“曲奇”平行错开排列,“猴菇”在“曲奇”的上方,外包装的侧面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售价为79元,双旦价29.9元,累计评价2065;

名称为猴菇苏打饼干的500克木糖醇的商品,外包装正面、侧面均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苏打”,该商品售价为39元,双旦价9.9元,月销量599,累计评价3047;

名称为猴头菇苏打饼干2斤*2箱散装的商品,外包装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苏打”,该商品售价为158元,双旦价29.9元,月销量242,累计评价585;

名称为木糖醇猴菇苏打饼干500克*3盒的商品,外包装的侧面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苏打”,该商品售价为79元,双旦价29.9元,月销量76,累计评价295。

豫吉旗舰店系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开设。

2017年12月21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上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吴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天猫商城、淘宝网、京东网、1号店、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关键字“豫吉”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3月13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3号公证书。

公证书相关内容显示,在天猫网上的“豫吉旗舰店”中有“猴菇曲奇”、“猴菇苏打”等不同规格的商品,该网店系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开设。

在淘宝网的“贝贝乐零食铺”中有“猴菇曲奇”、“猴菇苏打”等不同规格的商品,该网店系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开设。

在京东网搜索“豫吉猴菇”,出现“盛园祥豫吉猴菇曲奇”,图片上显示有“豫吉YUJI”商标,在京东的“提莫食品专营店”有“猴菇曲奇”商品,在外包装上标注“豫吉YUJI”商标以及“贝贝乐BeiBeiLe”TM字样;

在1号店内有豫吉猴菇曲奇以及盛园祥豫吉猴菇曲奇商品,均标注“豫吉YUJI”商标;

打开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网站,出现大字体的“豫吉”二字,网站内的猴菇曲奇商品的外包装有以下两种标注形式:一种是大字体“猴菇”二字横向排列,后有小字体竖向排列的曲奇,此种标注形式中的“猴菇”二字有两种字体;

另一种是“猴菇曲奇”四字横向排列。

在1688网站的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网店中,有大字体标注的“豫吉YUJI”商标,且在公司介绍中写明“贝贝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4年,依托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是饼干、曲奇烘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公司的基本信息中列明:主营产品或服务为饼干、曲奇、烘焙;

主营行业为饼干糕点、其他休闲食品、干果类;

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详细信息中列明:厂房面积为3500平方米,月产量为1000吨,品牌名称为豫吉、贝贝乐。

在该网店内有猴菇曲奇、猴菇苏打等商品,其中猴菇曲奇商品的外包装有以下两种标注形式:一种是大字体“猴菇”二字横向排列,后有小字体竖向排列的曲奇;

另一种是“猴菇曲奇”四字横向排列。

网店内的猴菇曲奇5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豫吉YUJI”商标以及“贝贝乐BeiBeiLe”TM字样,该商品售价10.9元,成交1135盒,14条评价。

2017年12月21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吴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天猫商城网站并对店铺“豫吉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购买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2017年12月24日,在南京市××幕府西路××恒盛××室,收到单号为71133100669672的百世快递。

12月25日,收到单号为70218100247352、70218106247410、70218105247415的百世快递。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3月13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6号公证书。

在“豫吉旗舰店”网页内有“猴菇曲奇”、“猴菇苏打”等商品,其中“猴菇曲奇”有三种标注形式:“猴菇曲奇”以大号字体横向排列;

“猴菇”、“曲奇”以大号字体横向平行错位排列,“猴菇”在“曲奇”上方;

“猴菇”、“曲奇”以大号字体竖向平行排列,“猴菇”在“曲奇”右上方。

“豫吉旗舰店”网页内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20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29.9元,月销量27754,累计评价236158。

2017年12月21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吴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京东商城网站并购买豫吉猴菇曲奇饼干(720克一盒)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2017年12月22日,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金鹰汉中新城27楼,收到单号为69950045040-1-1-7的京东物流货物。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3月13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4号公证书。

京东网网页内名称为豫吉猴菇曲奇饼干720克的商品,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该商品售价为19.9元,累计评价1600+。

2017年12月21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下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吴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1号店”网站并对店铺名称为“提莫食品专营店”的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购买豫吉猴菇曲奇饼干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2017年12月25日,在南京市××邺区××大街××号金鹰汉中新城27楼,收到单号为471342063471的中通快递。

对快递货物拍照封存后,将封存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3月13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1965号公证书。

“1号店”网页中,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500克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猴菇”平行排列在“曲奇”的上方,稍有错位,包装左上角标注“豫吉YUJI”商标,该商品售价为12.8元,评论1400+;

名称为猴菇曲奇饼干500克的商品,还有另一种包装,在商品正面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在左上角标有“贝贝乐BeiBeiLe”及“豫吉YUJI”商标;

名称为豫吉猴菇曲奇饼干2公斤的商品,外包装上以大号字体标注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在左上角标注“豫吉YUJI”商标,该商品售价为39.9元,评论1100+。

2018年3月28日,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当日上午,在该处办公室由吴迪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软件,对打开拼多多商城并对店铺“豫吉旗舰店”的相关网页进行点击浏览的行为进行实时录像。

上述过程均在公证员及公证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018年5月22日,南京市石城公证处根据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4489号公证书。

在“豫吉旗舰店”网页中显示有豫吉猴菇饼干1000克、5斤散装、720克*2盒、3000克等不同重量的商品,有以下几种标识:横向排列的“猴菇曲奇”、“粗粮猴菇”;

竖向平行排列的“猴菇”、“曲奇”,“猴菇”在“曲奇”的右侧。

三、侵权比对意见 原告认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小包装上使用了不同形式的标识,将之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意见如下:1.竖向排列的“猴菇曲奇”,“猴菇”和“曲奇”左右分开,右边是“猴菇”左边是“曲奇”的方式,突出使用了“猴菇”,与原告第13055691号商标使用的字体近似,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字意近似。

2.“猴菇曲奇”中的“猴菇”和“曲奇”分开单独横向排列,“猴菇”在上,“曲奇”在下,有错位,音、形、意都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3.横排的“猴菇曲奇”字样,音、形、意都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4.“猴菇曲奇”中的“猴菇”字体较大,单独横向排列,“曲奇”字体较小,竖向排列,音、形、意都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易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5.猴菇苏打商品,在突出位置使用了“猴菇苏打”,将被告的商标缩小化,苏打是饼干的一种种类,没有具体含义,故在音、形、意上,“猴菇”二字都构成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

6.在猴菇苏打商品的内包装上被告使用了很小的“猴菇”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

7.拼多多网店中,还有粗粮猴菇曲奇饼干商品。

“粗粮”与“猴菇”字体较大,横向平行排列,“曲奇饼干”字体较小,位于“粗粮猴菇”右侧。

粗粮为饼干生产常用原料,故综合看来系突出使用“猴菇”文字。

将之与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相比,在音、形、意上,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比对意见为:1.“猴菇”与“猴姑”仅仅是从发音有关联性。

在字体、含义上,在整个的构图上,有明显区别。

即使近似,还要看能否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才构成商标侵权。

从商品整体包装,字体含义、构图颜色等来看,被告与原告的商品有实质性差异。

2.原告“猴姑”的“姑”是姑娘的姑。

被告的“猴菇”是一种菌类的通称,是为了说明这种饼干商品的原材料或者其功能属性。

作为消费者,在网购时,先看到的是品牌,被告网上显示是“豫吉”品牌而非江中品牌。

且原、被告商品的价格差异较大,不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3.公证书中相关网页显示的商品包装和相关标识,均与原告涉案商标不构成相似。

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王云涛的比对意见为:除同意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的比对意见外,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是手写毛笔字体,而原告涉案商标字体是黑体,与第13019935号商标字体明显不同。

四、被告主体、注册商标及网店情况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9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饼干、糕点、面包、巧克力加工。

该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获得新乡县环境保护局的许可年产300吨饼干项目。

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上贸易代理。

该公司于2017年8月3日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2006年1月14日,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获准注册第3887620号“豫吉YUJ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米饼、饼干等,该商标已续展至2026年1月13日。

2013年12月20日,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申请第13772401号“贝贝乐BeiBei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间为2016年8月14日-2026年8月13日。

根据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向案外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证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拼多多商城的运营方,在其给本院的回函中明确,拼多多商城中的“豫吉旗舰店(店铺ID15603)”为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开办,该店铺绑定的账户为王云涛的个人账户,王云涛系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该店铺自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的交易额为2200949.6元,卖家实收2202174.12元。

五、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提出的相关抗辩事实 (一)“猴菇”一词的来源和用途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贝贝乐商务公司均抗辩称“猴菇”一词系“猴头菇”、“猴头菌”的别名,是一种食用菌的通用名称。

相关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猴头菇别名猴菇,目前市场上有猴菇饮、猴菇片等商品。

百度百科中记载,“猴头菇”又叫猴头菌,因外形酷似猴头而得名。

猴蘑、猴头、猴菇,是中国传统的名贵菜肴。

……猴头菇作为食材,也是药材,用猴头菇这一药材制成的药品叫猴菇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第15册第207页中记载:本品为猴头菇经加工制成的片剂,具有养胃和中的功效。

《中药大辞典》中记载,猴头菌异名猬菌、刺猬菌、小刺猴头、猴菇、猴头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中记载,猴菇片为猴头菇经加工制成的片剂。

《猴头菇生产加工与烹饪》中记载,猴头菇又名猴头、猴菇;

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是以面粉、糖、油脂等为主要原料,加入一定的猴头菇粉,经面粉的调制、压片、成型、烘烤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江中制药公司生产的猴菇饼干……一上市便赚足眼球等。

(二)“猴姑”文字获得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相关情况 国家商标局曾向江中制药公司发出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后者对其初步审定号13019935的猴姑商标发表答辩并提供证据材料。

后者提供的答辩意见中表述:“猴姑”不是中文固有的词汇,其中的“姑”是姑娘的“姑”,“猴姑”是猴子姑娘,江中在品牌推广时,为猴姑创立了独特的品牌形象“猴子图形”,品牌形象寓意为猴子姑娘是一个食品的烹饪高手。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提供的商标查询资料显示,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第14717187号“江中猴姑”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6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饼干、蛋糕、薄烤饼等。

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提供原告官方旗舰店网页截图,以证明原告江中食疗公司销售的江中猴姑饼干包装上使用的是“江中猴姑”和“猴姑牌”注册商标,并非涉案注册商标,故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三年未使用。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

二、被告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若构成侵权,各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一、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2014年12月14日,江中制药公司分别获准注册第13019935号“猴姑”商标和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

商标注册人获准注册商标后,有权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并有权进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2015年10月28日,江中制药公司将包括涉案第13019935号“猴姑”、第13055691号“猴姑”等在内的14个注册商标许可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独占使用,并授权江中食疗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产出、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13日止。

2018年5月20日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中制药公司又出具情况说明,对该授权许可作了专门的说明和认可。

因此,在授权期限内,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两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1月18日,江中制药公司(甲方)与原告江中食疗公司(乙方)订立商标转让协议,约定涉案第13019935号及第13055691号商标转让给原告江中食疗公司。

2017年11月6日,该商标转让完成著录变更手续,并获准公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故原告江中食疗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即享有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为商标权人,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有权对侵害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原告江中食疗公司有权以其名义对发生在2015年10月28日之后侵害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原告江中食疗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即原告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贝贝乐商务公司、梁军冷饮批发部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云涛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购买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其中一部分为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在天猫商城、淘宝网和拼多多网等开设的网店所销售。

另一部分为被告梁军冷饮批发部等其他网店商铺所销售,因其中商品上标注了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的企业名称等信息,又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庭审中述称其所生产的商品主要由贝贝乐商务公司对外销售等,故本院认定其他网店商铺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生产,由被告绿源食品公司或贝贝乐商务公司所销售和提供。

被控侵权商品的小内包装和大外包装上使用了“猴菇曲奇”、“猴菇苏打”和“粗粮猴菇”等标识。

该类标识字体较大,字形与原告涉案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较为相近,且采用了横排或者竖排等不同的排列方式以及“猴菇”与“曲奇”等文字平行或者错开的组合方式。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认为,首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猴菇”而非原告的“猴姑”注册商标;

其次,猴菇又称猴头菇,是一种食材,也是药材,也被用作食品或者药品的名称,被控侵权商品的配料中有猴头菇成分;

再次,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豫吉”等商标,因此,综合来看,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猴菇”意在表明食品的主要成分,而非作为商标标示商品的来源等。

本院认为,一方面虽然配料表中有猴头菇成分,但是同时注明“本品每公斤猴头菇含量≦3%”,即含量微小,并非主要成分;

另一方面从使用的方式上看,可以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豫吉”商标,但是并不妨碍“猴菇曲奇”等的商标标示功能。

本院对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提出的原告对涉案商标三年内没有使用的抗辩,因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了其具体的使用情况,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猴菇曲奇”、“猴菇苏打”和“粗粮猴菇”等标识与原告涉案第13019935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从文字、读音等方面看,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为饼干,与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未经原告或者原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原告涉案第13055691号和130199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和梁军冷饮批发部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江中食疗公司要求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贝贝乐商务公司、梁军冷饮批发部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王云涛无具体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云涛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

原告还要求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云涛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是法定赔偿方式,参考因素主要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数量、数额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

首先,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主要理由为:1.两家单位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注册地址相同,法定代表人系兄弟关系。

贝贝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8月24日前曾为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的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在1688网上开设的网店中标注有绿源食品公司的“豫吉YUJI”商标,且在公司介绍中写明“贝贝乐商务公司成立于2014年,依托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是饼干、曲奇烘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

被告绿源食品公司还将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的商号“贝贝乐”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第13772401号“贝贝乐BeiBei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等。

2.根据两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涉案侵权商品由绿源食品公司生产,由贝贝乐商务公司负责销售,两家单位对对方的主体和经营情况是熟知的,且可以认定存在一定的内部分工关系。

3.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在所开设网店名称及其网页内容中使用了被告绿源食品公司的“豫吉”商标,在所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也使用了“豫吉”商标、厂家旗舰店等标识,可以认定两被告存在深层次的合作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应为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和贝贝乐商务公司共同所为,并进行适当分工,故而因侵权所致之赔偿责任亦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其次,关于被告王云涛的连带赔偿责任。

因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在“拼多多”网站中所开设网店绑定了王云涛的银行账户,在被告王云涛或者贝贝乐商务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两者已进行财产清算的情况下,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和王云涛的个人财产之间存在一定的混同,故被告王云涛应在产生混同的财产范围内对贝贝乐商务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关于赔偿责任的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和依据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数量和数额巨大。

侵权商品不仅由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在天猫、淘宝、1688和拼多多等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被告绿源食品公司庭审中还陈述其自身亦有少量的销售。

此外,其他一些网店商铺也在销售。

在原告取证的范围内,依照销售数量乘以销售单价然后相加的统计方式,贝贝乐商务公司在天猫、淘宝、1688和拼多多等网站上开设店铺和其他网店商铺销售总额已经超过5000万元,其中拼多多网上店铺统计的仅为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交易额,因此销售数量和数额巨大。

2.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一定的费用。

虽然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具体支出的数额,但是原告为本案诉讼申请多次公证取证以及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等,必然有一定的费用支出。

本院将根据本案诉讼的难度和可能的工作量等因素对此予以酌定。

上述情况表明两被告的收益有较大可能超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300万元,本院主要参考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

另外,根据统计,被告贝贝乐商务公司在拼多多网站上所开设店铺的销售额有220.217412万元进入被告王云涛的个人账户,故被告王云涛在220.21741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之诉讼请求,因商标专用权为财产权性权利,不涉及原告江中食疗公司的商誉,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被告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洪泽县黄集镇梁军冷饮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第13055691号和130199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应同时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标识以及进行广告宣传等;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和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万元,被告王云涛对其中220.2174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和新乡市贝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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