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4661号原告:易魏冬,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志,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原告易魏冬诉被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郑州振华乳业物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申请本院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