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天龙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WHEELPRO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80111格林伍德村南万伦西亚路5347号200室(5347SouthValentiaWay,Suite200,GreenwoodVillage,Colorado,U.S.A.80111)。
法定代表人:兰道尔·E.怀特(RandallE.White),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婷,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鲁斯轮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宁波摩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