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终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德邦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二路16号2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吴银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红,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柠檬路6号(第一层东首)。
法定代表人:邱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温州德邦烟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点旺打火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德邦烟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温州德邦烟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德邦烟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温州德邦烟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