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8925号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法定代表人:MohamedRafiquzzam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九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权。
被告: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熊红军。
被告:熊红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宇,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胡江早,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熊红军、张宇、张**、胡江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熊红军、张**、胡江早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本案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目前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亦雨书 记 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