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5民初182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豪侨如海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信华街258号。
经营者:刘元谟。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区豪侨如海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