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494号原告:徐州市创新医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蟠桃山**。
法定代表人:张庆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品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阳广场****法定代表人:高峻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创新医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品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创新医学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徐州市创新医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创新医学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州市创新医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