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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汉杰与李云萍、深圳市欧布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4384号
案件名称温汉杰与李云萍、深圳市欧布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汉杰;李云萍;深圳市欧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384号原告:温汉杰,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思,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云萍,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渠县,被告:深圳市欧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经济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云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汉杰诉被告李云萍、深圳市欧布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温汉杰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汉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汉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汉杰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温汉杰。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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