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民初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岳化汪家岭社区**(岳化商场**)会信用代码9143060379236037XU。
法定代表人:彭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