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3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旺金旺角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163号西一门,经营者:王立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旺金旺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