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46号原告:魏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义华。
原告魏鹏与被告赵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