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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赵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246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赵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赵义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246号原告:魏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义华。

原告魏鹏与被告赵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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