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35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Address: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公司首席顾问AssistantSecretary。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兵,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柒号衣裤服装店,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四方商贸城**栋安置房**-Adiv>经营者:杨亚汉,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看又看服饰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看又看服饰店。
经营者:杨亚汉,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影,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柒号衣裤服装店、长沙市芙蓉区看又看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3月6日,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