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6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生态区。
经营者:韩会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因与被告西安康鑫医药有限公司玄武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87.5元退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