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404号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上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忠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榜头艺博园工艺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坝下村工艺路193号。
经营者:蔡林海。
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榜头艺博园工艺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木格造物雕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