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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执17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卫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卫超市(天门路店),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路**。

经营者:丁叶,女,汉族,1974年09月21出生,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div>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卫超市(天门路店)、丁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卫超市(天门路店)经营者丁叶银行存款18554元或查封、抵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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