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527号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陈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璐,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秦月英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