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645号原告:深圳市恒鑫祥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谢利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小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吴荣由。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世,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鑫祥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轩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鑫祥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鑫祥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5元,减半收取计442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鑫祥能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