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35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玉军通讯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佰能商场**铺。
经营者:陆玉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玉军通讯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一中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