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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亚太三宝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与孙成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6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山东亚太三宝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与孙成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亚太三宝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孙成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初63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亚太三宝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楼519。

法定代表人:王永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超,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杰,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杰,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亚太三宝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成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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