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90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亚洲,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亚洲、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