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435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君锋,男,199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楚,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君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