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桥南高新十路**。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汪洋,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苏省东台市/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汪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7)苏09民初104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唐汪洋侵害商标权的经营场所位于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104号民事判决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