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初96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易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有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西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慧,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西南宁浦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樊东健。
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南宁浦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4785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
余款478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