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218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定县聚福厨电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金河家居基地**馆****。
经营者:谢红凯,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被告: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岭栏路岭栏派出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素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欧一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一路天汇大厦B520/div>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聚福厨电经销处、中山市富庭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一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