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697号金钟大厦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华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66号名珠创意园D408室。
法定代表人:朱群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祥林,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恒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75号附1号4层。
法定代表人:郑先华。
上诉人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佳叶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恒诚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000元,其多预交的9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