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民初31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树升,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卫平,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树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被告陈树升的委托代理人陈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销售侵犯“雀友”商标权的麻将机;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雀友”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雀友”(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机、骰子、麻将牌等;
2、被告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被告陈树升答辩:我方不认为有侵权行为,没有销售该麻将机,我当时已改做窗帘,涉案麻将机是别人放在那里维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拟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雀友QUEYOU”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公证书,拟证明第4100197号注册商标“雀友”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3、(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0608号公证书,拟证明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雀友TREYO”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4、(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8号公证书,拟证明第6792178号注册商标“雀友TREYO”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5、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复印件,拟证明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
6、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拟证明第1110578号注册商标“雀友QUEYOU”的商品分类中的“麻将”包含“麻将的辅助器材麻将机”;
7、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拟证明原告取得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工商查处现场笔录、照片以及2019年3月13日由该局出具的关于查处假冒“雀友”麻将机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
9、律师代理协议、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10、正品雀友麻将机天猫上销售价格及发票证明,拟证明正品雀友麻将机产品及销售价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至于该证据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被告陈树升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为“雀友QUEYOU”(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110578号)、“雀友”(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4100197号)、“雀友TREYO”(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6792178号)等注册商标的持有人。
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于1997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麻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07年9月27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于2008年1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于2009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商品:全自动麻将桌(机)、游戏机、锻炼身体器械、电椅、玩具、玩具、骰子、骰子杯、麻将牌、棋(游戏)、纸牌(截止),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第6792178号“雀友TREYO”商标于2013年4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商品: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截止),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使用其公司名下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以其自己的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授权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7年6月28日,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陈树升店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发现店铺内有“上海雀友”麻将机一台,但没有对该麻将机进行鉴定,亦没有进行政处罚。
本院开庭前,原告补充提交了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3日由该局出具的关于查处假冒“雀友”麻将机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证实被告已改做窗帘,涉案麻将机是存货,已经退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2、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对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予以维权,包括调查取证、起诉等权利,故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就案涉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本案中,所涉全自动麻将桌,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的麻将机标注的“上海雀友”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经比对,“上海雀友”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为臆造词,有较强的显著性,系“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商标近似。
但原告提交的工商查处现场笔录、照片以及2019年3月13日由该局出具的关于查处假冒“雀友”麻将机的情况说明,只能证实被告陈树升店铺有一台“上海雀友”麻将机,但没有进行鉴定,不能证实属于侵权商品,亦没有查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文书,不能证实被告陈树升销售了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麻将机,根据被告陈述和查处机关的说明,被告已改经营窗帘,故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
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