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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文燕、章锐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3刑初241号
案件名称章文燕、章锐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章文燕;章锐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文燕,女,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锐斌,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在广州市荔湾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8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份起,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夫妇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本市南方大厦1F043A广州GL格蓝通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苹果”、“三星”、“华为”的手机配件,并将部分涉案手机配件存放于本市越秀区西濠电子城A305档仓库内。

至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在上述档口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共计人民币70659.5元。

2018年4月24日,民警在上述档口及仓库分别抓获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苹果”手机底盖玻璃面板384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986元),假冒注册商标“苹果”、“三星”、“华为”的手机配件2816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51375元)、销售单据2本及销售单据3张。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涉案的侵权产品照片、销售单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北京新净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三星”商标注册证、代理人委托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鉴定书;

广州北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承诺书、控告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建议维修价格参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华为”“HONOR”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广州市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合同,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南方大厦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商铺租赁合同、证明,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标的清单及价格明细表,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故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章文燕、章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文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章锐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侵权手机配件、销售单、电脑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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